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 多名涉案人员纠集在一起,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为诱饵,连环设局迷惑车主,进而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3年6个月和2年6个月。据悉,这是沈阳市法院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第一案,从而也揭开了利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设连环骗局行敲诈勒索的骇人内幕。 2016年10月,沈阳的朱某某与他人预谋,以假借办理无需留置车辆、仅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装置即可取得贷款的名义为诱饵,先由充当中介的人员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寻找急于用钱的外地车主,并向车主提供虚假抵押手续。待车主利用虚假抵押手续签完合同得到贷款,向车主收取中介费后,再以能够继续办理二次贷款为由,诱骗车主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定位装置,并向车主收取拆除费。 抵押车辆定位装置拆除后,充当中介的人员假意带领被害人前往办理第二次贷款的途中,多名涉案人员驾车追赶并拦截住被害人车辆,以车主私自拆除车辆定位装置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且提供虚假手续进行贷款为由,如车主不支付违约金就向公安机关告其诈骗,并以此相要挟强行将贷款全部收回,再以违约金的名义向车主勒索钱财。 经预谋后,朱某某找到邢某,邢某同意加入并认可将其经营的且已转租给朱某某使用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某小区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犯罪活动场所。朱某某又找来张某某等多人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进行定位装置拆除演练及周密部署,按事前共谋的犯罪分工实施犯罪活动。 2017年1月8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某车行及辽中区外环路附近,朱某某伙同邢某、张某某等多人采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王某、田某某中介费11000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5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田某某索要4万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 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再次伙同邢某、张某某等多人采用上述手法,在收取被害人徐某中介费1万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12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徐某索要5万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 法院认为,本案以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事先精心预谋、演练,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寻找不特定被害人,仅在2017年1月和2月就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该团伙极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综合考量该团伙犯罪手段隐蔽、危害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秉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对该犯罪团伙可认定恶势力。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案总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为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其布局整个案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邢某认可其转租给被告人朱某某的车行作为犯罪场所、购买及安装定位装置、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及要挟车主,亦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朱某某指使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要挟车主,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