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讯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挂车没投保交强险要不要赔偿?近日,家住吉林省延吉市的投保人于敬飞陷入了一场挂车被追偿交强险的官司。面对主、挂车双双被判赔交强险,他的心情十分郁闷。 据了解,于敬飞所在的公司为延边宏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波公司),公司名下有车号为“黑J59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黑BG764”重型罐式半挂车。于敬飞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运。 今年6月19日11时许,司机丁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汪清县境内的大清沟西河大桥,与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汪清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丁某负次要责任。经查,三轮摩托车无牌照,驾驶员本人无驾驶证。 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向延吉市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安华公司承担两名死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尸检室使用费合计11.9万余元;要求司机丁某和宏波公司共同承担两名死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3万余元。 今年9月25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认为“黑BG764”重型罐式半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宏波公司承担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于敬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改判由安华公司承担原判的赔偿额。于敬飞认为,早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清楚,但作出的裁判与事实不符,致使其依法参保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中国消费者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