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吴丽丽 记者 张文章)“痔疮发作请用‘黑玉膏’,烧伤要用‘玉真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一家药店是这样向消费者推荐该店出售的两种“膏药”。翔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这两种“膏药”均未获得生产批准批号,应按假药论处。近日,翔安区新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8日13日,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时,发现一家药店柜台上摆放有“黑玉膏(又称痔疮膏)”9盒,“玉真膏(又称烧伤膏)”10盒。经现场查验,这19瓶药均未获得生产批准文号,药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查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因此,上述19瓶“膏药”应按假药论处。 新店市场监管所认为,假药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危及生命。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该药店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所已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