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叶根琴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很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应特别注意风险的防控:以下问题是工资发放中应特别注意的。
一、工资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的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班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意即若在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后能安排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要求员工在支付凭证上签名(如工资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加班,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且需完善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可按时统计并由员工签名确认。这样可以明确加班时间,避免加班费争议。且加班费、加班时间应当列明在工资条中,由员工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