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订购汽车、房子和家具“大件商品”时,都可能交付一些现金,以表示购买诚意,这些现金有时被写成“定金”,有时被写成“订金”,虽一字之差,概念却天壤之别,由此引发消费纠纷屡见不鲜。
交了“订金”遭遇降价风波
今年4月初,温岭市民李女士在某鞋店看中一款单价998元的皮鞋。因为36码女鞋断货,店家表示如愿意支付订金的话,可以让经销商补货,李女士欣然应允。店家当即开具了一张写有“收订金100元”内容的收款收据。
一周后,李女士到鞋店取货时发现,该款女鞋正搞促销活动,特价888元。李女士要求按特价结算,即只需支付788元,或者干脆退回100元订金。店家则表示,应按收款收据上的单价结算,订金不予退还。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指出,订金作为预付款,当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仍然有要求返还的权利,无惩罚性约束效力。最终,店家同意按特价销售。
交“定金”,商家违约双倍索赔
今年初,张先生在某建材商行预定了一批墙纸,并交纳了2000元的定金。
张先生此后去提货时发现,预定的墙纸还未到,这影响自家房子的装修进程。他认为商家违约在先,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商家拒绝。
温岭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后指出,“定金”是个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若双方事先无其他约定,商家违反约定,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消费者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经调解,商家返还张先生双倍定金4000元。
“定金”与“订金”别再分不清
市场监管人员表示,“定金”具有处罚性,付定金方解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解约则须双倍返还;“订金”效力则取决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没有约定,“订金”性质主要为预付款,如消费者不想购买,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