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 “法”
主持人:郑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口头形式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双方是熟人、亲戚;怕麻烦,为了一时的方便省时;还有碍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等等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往往采用了口头协议的方式。然而口头协议虽然方便,却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协议内容也容易变更,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的存在,因不存在书面的合同,另一方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本律师就遇见过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9月,徐某负责的工程开始施工,金某找到徐某,想要承包工程的管道安装工作,于是双方口头约定由金某负责工程的管道安装工作,安装完毕后由徐某支付金某全部工程款。金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安装工作,徐某却只支付了部分的工程款。后金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剩余的工程款,徐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所欠工程款。
在庭审中,徐某否认与金某之间存在口头协议,称其没有把工程的管道安装工作包给金某,更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一事。
本案中,因为是口头协议,不存在书面的合同,金某要想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就必须提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例如提供与施工现场的管道情况相符的工程绘制图;在施工过程中其他工人的证人证言;购买的管道与工程安装的管道一致等等,如果能够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两人之间确实存在一份管道安装的协议,法院就会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判决认定口头协议的存在,并要求徐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可见,对于口头协议,保存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起诉一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最后本律师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对于口头协议,要慎重选择协议的对象,最好事先了解对方的信用及资产状况;在进行口头协商时,要有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适时的关注对方对合同履行的状况等。当然,在能够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形下,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还有一些合同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如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如果仅仅是口头协商,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