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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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要留意这七大“坑”
 
2017-10-30 10:45:1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装饰装修从设计、选材到施工建设,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部分装修公司设计水平、施工能力、现场管理等能力不足,甚至个别装修公司无资质,野蛮施工,或者层层转包,引发消费纠纷。10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分析今年前三个季度的投诉发现,装饰装修主要存在七大“坑”,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技术力量不足无力履约

    装饰装修从设计、选材到施工建设,每一个环节都是一门学问,需要很多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部分装修公司在设计水平、施工能力、现场管理等方面能力不足,甚至个别装修公司无资质,野蛮施工,或者层层转包,引发消费纠纷。

    2016年8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马女士与“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91357元的装修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完工。在铺客厅地面的地砖时,消费者发现地砖的图案与当初设计的图案不一样,立即要求重新铺。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施工也暂停,消费者无法入住新房。2017年3月,马女士将此事投诉到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经黑龙江省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消费者所说情况属实。消费者认为,既然设计的与铺贴的不符就应该重新铺。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前设计的图案和实际贴的地砖在设计图上看角度不同,导致效果不同。经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从不同角度查看,地砖效果确实不一样,装修公司无法铺出设计图的效果。后经消协多次调解,2017年7月初,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不再向装修公司支付尾款,由消费者再另找其他公司进行铺装。

    施工质量差致消费者财产受损

    装修装饰质量问题投诉主要有:一是安装不合格,比如定制橱柜固定不牢、门窗框弯曲松动;二是管线等隐蔽工程铺设不合格;三是墙面、地面不平,瓷砖空鼓、墙面裂缝等。

    2017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消费者陈女士家中发生整体橱柜倒塌,造成经济损失,家人受到惊吓,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但经营者只同意维修,拒绝消费者损失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投诉至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调解。经调查,因整体橱柜倒塌造成消费者经济及精神损失情况属实,并且消费者提供了具体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最终,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由于整体橱柜倒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经营者减省合同内容规避责任

    部分装修公司为了规避责任,没有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或者在一些关键条款中采用模糊语言、约定不明,施工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曲解合同条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201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 浩特市消费者马女士与呼和 浩特市城市人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基础装修合同,装修金额5.1万元,设计费1000元,共计5.2万元。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交付了合同金额的60%工程款和设计费共3.16万元。合同内容包括改水电及木工、瓦工、油工等基础装修的各项费用,但是合同里没有说明工程及预算明细。等到实际施工时设计师告知消费者,厨房、卫生间吊顶、卧室石膏板吊顶及铺地沙子的装运入户等费用不包含在合同金额里,需另外支付。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装饰公司退还预付款并终止合同履行。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预付款3.16万元,并按照消费者意愿终止合同履行。

    经营者擅自增项改项多收费用

    部分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增加工程作业量、面积、建材量等理由要求消费者多付费,导致装修实际价格与合同不符,暗藏后续消费,引发消费者不满。

    2017年9月6日,消费者陈女士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反映梧州市某装饰企划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项目,强收设计费等,现因结算装修工程款问题发生消费纠纷。双方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半年,现将近一年无法入住。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条款,并前往房屋装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确认陈女士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据此,消委会认为,装修公司要求收取的设计费和工程项目事先没有约定,且没有得到消费者的授权和验收确认,属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和擅自施工。因此,装修公司不应向消费者收取设计费和增加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同时,装修公司存在未按约定进行“汽喷”而改用人工上漆,并多收垃圾清理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减少收取工程费用约1万元。

    装修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

    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不仅关系持久耐用问题,而且可能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有关材料质量的投诉主要有:一是假冒欺诈,如以非实木冒充实木、以旧抵新等;二是质量差,比如异味、色差、裂纹起翘、变形等。

    2017年7月7日,消费者丁先生到甘肃省金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金昌市永昌县大众瓷砖店购买瓷砖40箱,每箱价格72元,共计2880元。施工时发现瓷砖有色差,随即停止施工,并联系店铺负责人现场查看。负责人认为瓷砖色差不明显,属于正常情况。丁先生多次协商退货无果后,到金昌市消协请求维权。经多次协商调解,店铺负责人同意退货款共计2880元。

    误导宣传诱使消费者签意向协议

    家装公司为招揽客户,推出套餐、团购价等低价策略吸引消费者,这种装修模式主要是通过对主辅材料、家具、配饰等产品的整合,根据不同套餐额度提供相应的装修方案,同时还可以根据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进行调整。消费者往往因为轻信促销信息或贪图便宜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就匆忙交意向金、预付款或者定金,当消费者付完费后,装修设计人员根据上门测量结果出具的装修预算却远远高于消费者选定的套餐。此时,如果消费者不认可,经营者也不退还消费者所交费用。

    2015年12月20日,山东省威海乳山市杨女士在乳山利群尚品宅配开业期间,为了享受开业特别优惠,缴纳了2万元订购意向金,因不满意设计,要求经营者按承诺退还意向金2万元。经营者以各种理由要求扣除1000元,杨女士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8月31日,杨女士投诉至乳山市消费者协会。乳山消协了解情况后,于9月1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合同法》《消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因经营者未能提供与杨女士明确约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存在缔约过错,经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退还杨女士2万元,杨女士表示满意。

    经营者不履行送货安装或质量保证责任

    有的经营者不及时送货安装,也有的装修工程尚在保修期内,但经营者拒绝履行保修义务;装修出现问题后,装修公司故意拖延或以种种理由不予维修,有的甚至以公司转让、变更为由不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等。

    2017年7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消费者李先生向昆明市盘龙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7年3月份在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4300元全款购买浴室镜柜,当时承诺5月份送货上门,至今未送货,多次与经营者协商尽快送货安装未果,请消协帮助解决。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立即送货上门,并赔偿延期送货款18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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