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置设备不但没产生利润,且占用了厂房空间,俨然成为摆设。日前,一直困扰台州路桥区罗某的烦恼,在玉环县消保委调解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3月4日,罗某因生产需要,向玉环某抛光机床公司订制一台价格63980元的GF圆盘抛光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数天后,罗某收到机床公司的抛光机,不知何故,安装的机器却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罗某一笔订单的错失。罗某要求退货,对方却以设备安装完毕为由,不予理睬。于是罗某向玉环县消保委清港分会投诉。
消保委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调解。经了解,罗某拿个加工尺寸300亳样品,来到该机床公司要求订做一台圆盘抛光机,机床公司按要求生产并交付了。由于罗某初次接触抛光业,样品加工尺寸无法精确把握,存在了较大的误差,致使机器无法使用。机床公司还认为,按照合同要求交货,且对方也验收了,设备不符合要求之责任不在公司。
消保委人员仔细审核合同后认为,罗某在合同中无具体指明要求,双方合同又没有明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只是简单注明制造要求,导致该纠纷产生。同时,机床公司在第一时间无法使设备投入运行,对罗某订单流失存有一定责任。经最后调解,罗某退还了抛光机,机床公司一次性返还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