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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贴催费单是否侵犯用户隐私 | | | |
| 2015-05-14 09:37:35 杭州网 | | | |
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林安林
供电公司催费并没有错,但要注意催费的方式和方法。催费通知单的内容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公然张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供电部门张贴催费通知单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受尊重权和信息保护权。
当今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但有些单位部门仍然执行“老规矩”,这一现象值得深思。供电部门要通知消费者欠费,可以选择电话、短信、信件、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都能及时告知消费者,没有必要非得采取“公示”的方式。
《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现在水、电、煤气都是一户一表,没几个用户会恶意拖欠,可能是由于疏忽而忘记缴费,如何摒弃传统的思想观念,依托当前网络技术,更好地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是相关单位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张贴催费通知单不仅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且还影响楼道卫生和美观,长此以往还容易引发“破窗效应”,即一些“小广告”都会往那贴。
姓名等属非隐私信息
●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新闻部有关负责人
目前,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催缴电费主要是以发送催费短信为主,其次是电话通知。目前电话号码覆盖率为70%左右,还有部分不愿意提供电话号、或电话号变更、房屋出租等原因无电话号码,只能以上门张贴《提示客户交付电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欠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第二十九条规定:隐私与个人信息二者的范围有重合,重合部分可以称为隐私信息,即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如病史、犯罪记录等,但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私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非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等。一些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必构成侵犯隐私:如自然人的“姓名”,当然属于个人信息,但却不是隐私权的保护客体。
张贴催费通知单的目的是方便服务客户获知用电信息,是否属泄露个人隐私还要由司法等权威部门来判定。目前张贴通知单的方式不仅是供电部门采用,其他涉及百姓日常生活的水、煤气等行业也都在采用,在没有更好的方式出现前还是属于一种行之有效的通知方式。 | | |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杨宝学 记者 刘传江 编辑:陈俊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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