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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讲座”设局骗钱 场地租赁方该担何责
 
2015-06-04 08:53:08   杭州网

    ●新闻背 景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租用宾馆、酒店会议室,利用中老年人保健意识强、求医心切而识别能力差的特点,采用举办 “免费讲座”、“免费体验”、“义诊”活动等形式,故意把保健品当药品推销,致使不少中老年人上当受骗。而不法经营者往往采取打游击的战术,即在一个地方行骗得手后马上换地方,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再去找对方时,发现已经找不到人了。

    近日,本报黑龙江记者站接到哈尔滨市消费者郭大爷的投诉称,不久前,他在街上接到了一张“免费赠书”的传单,他按照传单的提示来到了某酒店大厅取书,领到书后,工作人员便拽着他来到楼上会议室。

    当时,会议室内已经坐了五六十人,大多都是老年人。主讲老师口若悬河地宣讲老年人缺硒的危害,话锋一转,便开始推销保健品“硒加维c胶囊”,称可以治疗老年白内障、失眠多梦、前列腺炎等疾病,给老年人带来福音、数量有限等等,并亮出“当天购买保健品,可以赠送同款保健品一份,相当于花一份钱买两份保健品”的优惠,诱导在场的老年人购买。

    郭大爷也动了心,花了近3000元买了一份“硒加维c胶囊”。回到家,家人发现,所谓的保健品其实就是普通的维生素c含片,根本不值3000元。当郭大爷返回该酒店想要退货时,销售人员早已不见踪影。当他找到酒店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对方只是租了该酒店的场地,其销售行为与酒店无关。

    哈尔滨市多家酒店均向记者表示,酒店只负责提供场地收取费用,不会查看承租方工商、卫生等证件,只要没有危险物品,选好场地交纳订金便可租用。在位于南岗区中山路上的一家酒店,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酒店没有权力审核承租人的经营资质等项目。

    这些为非法营销提供场地的酒店,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

    疏于审核把关不严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明浩

    作为场地出租者的酒店,没有尽应尽的义务,对承租方的相关资料疏于审查,以及对会场管理不严,给承租方实施诈骗提供极大便利,出租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消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出现纠纷,出租方应垫付赔偿。同时,作为场地出租方,应做好会场的监督工作,发现承租方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涉嫌帮助实施侵权 

    ●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崔湧海

    关于宾馆、酒店把场地出租给他人用于搞免费讲座并推销保健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视其是否有过错而定。

    如果出租人明知或者应知承租人承租场所是用于违法活动,属于帮助承租人实施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和租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人与租赁人同谋或者合作,甚至参与利益分成,双方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有错应担连带责任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威

    在法律上,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违法经营的,与承租人形成共同责任。如果出租人在选择承租人时存在过错或过失,那么应当对承租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租人在缔结租赁合同和确定合同相对人时,通过表面审查无法得知或预见承租人欲从事违法行为,对于签订租赁合同这一行为,出租人没有过错或过失。虽然一些合同范本规定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等条款,但法律还是不宜在缔约时加重出租人的注意义务,法律不可能要求无过错一方承担另一方过错行为以外的行政、刑事方面的共同或连带责任。

    从法理上来看,承租人的非法销售方式显然不只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承租人如果有违法行为,轻者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罚或取缔,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出租人虽然在签约、交付房屋的时点上可能没有过错,无法预知承租人会利用出租房屋侵权违法,但是在租赁过程中,如果出租人得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无照经营、涉嫌虚假宣传、扩大产品功能后,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还可向承租人请求赔偿。

    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也对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赋予了比一般出租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得更具体,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而宾馆酒店向租赁者出租场地用于推销产品,应视同“柜台的出租者”。

    无审核权不应担责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振宏

    对于租赁人要租用宾馆大堂、酒店会议室举办活动的行为,宾馆酒店等场地出租方没有权力要求租赁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件,租赁人也可以仅出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来租用场地。

    而且,只要租赁人正常交费,不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举行的活动,例如传销、赌博等,场地出租方没权力审核,同时也没有能力审核。

    同时,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说,场地出租方最好在事前多了解租赁方租赁场地的用途,对于商业活动要求租赁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在出现纠纷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杨宝学 记者 刘传江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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