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购买54张月饼券 自用?转手经营?
消保委: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消费凭证
杭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现金消费券是不该有‘过期作废’一说的,也就是说,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商家仍要按约定给消费者兑换商品或服务,不过电影票等具有时效性的消费券除外。”
“为明确购买途径,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消费凭证。至于消费凭证,除了正式的发票以外,银行的支付记录等都能作为凭证。对于单位发放、亲友赠送的消费券,可请单位或亲友提供消费记录即可。”该负责人解释。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余先生的月饼券多达54张,是自用还是转手经营,很难界定。如果是为从事经营活动而购买月饼券,那么余先生就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也不能参照‘消法’的相关条例来处理这件事。”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叶水荣主任提醒消费者:“毕竟消费券是属于印刷品,消费者从网上购买消费券,要问明销售方能否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另外还要认清消费券使用日期,判定真伪,认清有无相关购买凭证,以免上当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