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号、等待叫号,随后在正反两面排满密密麻麻小字的格式合同中,匆匆找到“客户签名”处签上自己的姓名。曾前往水务集团、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办理过业务的消费者多有如此经历,但大多数人很少关注合同内容究竟包括哪些。
今年3月起,省工商局在对大量供用水、电、气企业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格式合同为“霸王条款”。10月29日,省工商局召开全省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省工商机关对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整治的情况。
记者在通报会上获悉,有相当一部分供水企业、供电企业、供气企业的合同条款,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
比如在《供水合同》中约定:“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进解释,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40条,只有在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供水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水的权利。
省工商局副局长方金土介绍,此次共检查供用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供用水、电、气合同1122份。发现“问题”合同258份,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件。
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多留个心眼。如果发现合同出现“霸王条款”,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工商部门将对此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