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 “法”
主持人:叶根琴
和家人一起旅行,既惬意又温馨。在享受旅行的同时,我们应当为旅程,为自己,更为家人做好充足准备,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近期,李女士和家人一起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旅游。然而就在一家人到达当地的第二天下午,李女士等人乘坐的大型旅游客车在途经某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客车侧翻于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包括李女士一家人在内的30多人受伤。事后,经当地公安局交警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李女士等乘客无责任。在这次事故中,李女士受伤最严重,在当地医院住院26天后又返回杭州住院治疗24天。最后经过司法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李女士多次向A旅行社索要赔偿,但A旅行社认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国内旅游,本次旅游合同实际是转让给了B旅行社,公司只是代收李女士等人的报团费,该款项已转给B旅行社,应当由B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遂向B旅行社索要赔偿,而B旅行社认为公司已履行了旅游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包括与当地地接社的签约、往返飞机票的预订等,违约责任应由当地地接社承担。两家旅游公司的相互推诿,导致李女士索要赔偿无果,这让受到意外伤害的李女士更闹心。那么李女士应当向谁索要赔偿来维护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A旅行社在与李女士等人签订旅游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A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B旅行社从A旅行社承接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30多人旅游团,为其订购了机票安排地接社,其与李女士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应当认定该B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B旅行社在承接旅游团后又将接待业务委托当地的地接社完成,由地接社实际提供各项旅游服务,而当地旅游汽车公司专门提供交通服务这一项目,故地接社及旅游汽车公司应当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
根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A旅行社在将本次旅游业务转让给B旅行社时并未通知李女士,更没有得到李女士的同意,故A旅行社的转让行为属于擅自转让,应当由A旅行社与B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李女士可同时或任选其一向两家旅行社索要赔偿。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系驾驶员,故该旅游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旅行社或B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履行辅助人即旅游汽车公司追偿。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的游客,在参加旅游团前,要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正式旅游合同,核实相关信息包括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与签订合同的经营者是否一致,以确保在遭受人身伤害时自身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