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李女士到西昌市消委会投诉,反映自己不满15岁的女儿,瞒着父母,私自拿着压岁钱到西昌市某手机商场买了一部价值599元的酷派手机。家长知晓情况后,不允许女儿玩手机打游戏、聊天,于是带着女儿到商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遂引发投诉。
西昌市消委会调查认定:商家与未成年人的交易活动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因为,根据《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看出,该小孩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西昌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诉求。
商家听取了市消委会的意见,同意退货。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于手机已使用8天,而且外包装已丢失,由消费者承担20元的外包装费用,商家收回手机,退还消费者手机款599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
西昌市消委会提醒:商家在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时,须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下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这一交易行为方才有效,否则无效。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财务管理,培养他们健康的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从小养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以及树立起反对浪费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