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旅游产品没有原罪,只要能在有效监管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那些低端消费者来说一定是福音;旅游购物也不是天生的坑蒙拐骗,但如果监管缺失,无法无天,那些个天价鱼、天价虾还会层出不穷,阴魂不散于旅游业。
九寨黄龙四日游,价格是440元。
对,你没有看错。这是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公开销售的一款产品,因为被央视“曝光”而成为众矢之的。
央视的报道中多次提到诱骗消费者、天价商品等信息,让人觉得这样的低价旅游真是罪大恶极。
但市场对此的看法可能并非如此。
440元这个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再加上游客的车费和食宿,旅行社如果不从购物店取得额外回报,那是难以为继的。旅行社用购物景点的提成,来补贴整个旅游行程,让低价从不可能变为完全可能。
市场上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各取所需。货真价实的普通商品有其市场,价格高高在上的奢侈品也有其消费者,有些商家为了处理库存亏本销售也不是绝无仅有。市场经济的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交易主体,只有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况下,交易才能达成——在买地摊货的人看来,奢侈品消费者简直就是傻帽;在奢侈品买主看来,买地摊货就太掉身价了。
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这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特性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推出低价旅游产品,消费者购买低价旅游产品,都是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
旅行社推出低价产品,就是为了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而消费者选择低价产品,就是冲着低价去的。可是,为什么低价旅游产品会衍生出那么多诱骗消费、强买强卖、天价商品等一系列负面消息呢?
其实是市场监管出现了问题。
低价旅游产品并非天生妖魔鬼怪,但若监管薄弱或缺失,其妖魔化程度确实可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反映在低价旅游产品上的消费者知情权,最紧要的是对商家提供服务内容的知晓,但在现实中,很多购物点被伪装成景点堂而皇之出现在旅游合同中,就像一颗颗定时炸弹。
一旦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发泄不满情绪甚至投诉举报是免不了;商家如意算盘在消费者的恍然大悟中灰飞烟灭,进而就可能采取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极端方式补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市场监管到位,商家就不会故意隐瞒购物点(违规所受到的惩罚可能比收益大得多),而消费者在充分知情之后也会更加理性地进行消费选择。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实际上反映的是对无能监管的懒政思维:市场监管不到位,干脆一禁了之,那该是多省事的高招呀。
低价旅游产品没有原罪,只要能在有效监管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那些低端消费者来说一定是福音;旅游购物也不是天生的坑蒙拐骗,但如果监管缺失,无法无天,那些个天价鱼、天价虾还会层出不穷,阴魂不散于旅游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