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的林先生向瑞安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称他两年前在附近一家美发店,购买了一张300元的记名消费卡,办卡后他使用过几次后一直没再去消费,卡内余额240元。时隔两年多,林先生去该店要求使用卡内余额时,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称该卡有效期只有半年,超期作废。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表示,以预付费方式办理的消费卡,卡里存储的金额是消费者为接受服务而提供给商家的报酬,每次接受服务消费者就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报酬,那么这部分金额的所有权已经由消费者转移到经营者。同时,卡内的余额表示消费者还没有接受相关的服务,那这些金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所有,并没有转移到经营者,故经营者不可随意作废或予以剥夺。最终在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该卡内余额由消费者继续使用。 池飞凰新闻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