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村民薛先生的一起投诉,诉称其13岁的儿子瞒着父母私自拿自己的1000余元压岁钱,去三魁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手机,薛先生知道后不同意其儿子购买手机,并要求将手机退货,但商家不同意退货。几次沟通均未果。
接到投诉电话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双方对手机是由该未成年人向商家购买并无异议,薛先生提出手机是在其儿子未经过家长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希望退货并补偿商家部分折旧费。商家表示手机销售票据已经开出,不能办理退货,只能帮薛先生代卖。
对此,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提出,该纠纷应当适用于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根据《民法通则》薛先生13周岁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商家购买价值千余元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追认后才有效。薛先生要求退货,是对其儿子购买行为的拒绝追认,商家应当予以退货。经过工作人员的悉心沟通,手机店经理表示,给薛先生按购买价格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