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张老先生家因房屋拆迁分得一套商品房。直到2005年老伴去世后,张老先生才领取到房屋的产权证,并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由于大儿子张某一直在生活上给予张老先生无微不至的照料,张老先生便请当地法律服务所的周某、徐某在场见证,并由周某代书遗嘱一份,明确这套房产在他百年之后只归大儿子张某一人所有,同时将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2014年12月,张老汉过世,大儿子张某住进该房屋。2015年3月,小儿子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遗嘱无效,遗产应由兄妹五人按份共有继承。
那么张老先生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该房屋理应由谁继承呢?
首先,我们来看该份代书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张老先生不仅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将立遗嘱的全过程录音录像,明确表明其神志清醒,该遗嘱出于其个人真实意愿,因此该份遗嘱在形式上属于合法有效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该份遗嘱的内容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房屋是张老先生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拆迁后所得,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张老先生一人的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张老先生妻子生前未对遗产作出处置,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属于其妻名下的房屋。因此,该遗嘱处分张老先生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效,处分张老先生妻子的个人财产部分无效。
最后,我们来分析该房屋应当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张老先生妻子去世后的遗产为该房1/2的产权,应当由张老先生与5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1/12的产权。因张老先生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有效,故张老先生拥有7/12的房屋产权由大儿子张某继承。最终大儿子张某拥有2/3的房屋产权,其余兄妹四人各自拥有1/12的房屋产权。
律师在此提醒: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即使处分也属无效。并且立遗嘱的形式有很多,每种形式都有它特别的法律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