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医院检查出怀孕了,医生告知其需在家休养几天。随后,王女士在未向就职单位请假的情况下,连续7天在家休息。等到王女士再去上班时,单位负责人告知王女士要解除单位与其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拿着通知书回家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自己作为孕妇,单位怎么能开除自己。第二天,王女士便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要求。
想必大家都知道,怀孕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应随意辞退。那么该单位能否以王女士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条是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的特殊职业保障机制,只限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不能通过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严格规定单位不能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仍然能依据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方式以外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不受孕期内女职工特殊保障机制的限制。本案中,王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单位向王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程序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王女士连续7天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论王女士是否怀孕,该单位都可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无权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