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在某家电公司从事销售一职,与公司签订了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年底,陆某与好友计划出国旅行,并在旅行社定制了行程。随后,陆某向公司提出将5天年休假一次性休完的要求。但公司在收到休假申请后告知陆某:“年底正是公司销售旺季,业务繁忙,并且难以安排相应人员顶班,希望能够将年休假拆分使用或者等年后一并使用。”陆某认为自己有权享受年休假,对于公司的回复不以为然,便按照原定计划外出旅游。等到陆某回到公司上班时,收到公司的一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陆某认为自己已经连续工作1年以上,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将年休假按旷工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公司则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未批准陆某的请假申请属于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陆某无视公司的决定,无故缺勤属于旷工行为,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本案是一起有关年休假的劳动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年休假的安排权属于职工本人还是用人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律赋予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并且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有权决定自己休不休年休假。陆某在工作已满一年的情况下,有权提出5天的年休假,若公司不安排年休假应当征得陆某同意。
根据《条例》第五款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在赋予职工享有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对于职工如何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意愿后有最终的决定权。本案中,家电公司有确切的年底业务繁忙的证据,有理由不批准陆某休假申请,而陆某在未得到公司批准其年休假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休假的做法已构成旷工。因此,该家电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律师在此提醒,职工在申请年休假时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合理安排休假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行使统筹安排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职工的年休假,不得侵害职工的休假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