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孩子拿这么多钱来买游戏点券,店家竟然不制止。”近日,温州瑞安市的郑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儿子在当地某电脑店为此消费了1550元,他发现后向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郑先生的儿子今年12岁,是名小学生,非常热衷于网络游戏。不久前,他私自从家中拿走了2000元现金,到该电脑店购买了价值1550元的游戏点券,郑先生认为在家长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店家不应该将如此高额的游戏点券销售给一个未成年人。
但该电脑店老板以自己无强制购买行为,且游戏点卡充值后无法兑换成现金、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指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故未成年人在未经得家长的同意和陪同下擅自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
同时,《民法通则》第61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另一方”。执法人员由此认为,商家应该退款。
在调解过程中,郑先生表示自己对孩子存在监管不力,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该电脑店老板同意退还郑先生500元现金。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家长(监护人)应对儿童进行正确消费观教育,不要给过多零花钱,不把钱财放在儿童易取之处。经营者则应留意观察消费者身份,如遇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消费者,应谨慎出售商品或进行消费服务。倪建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