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近日,吕先生因为1.8万余元的楼顶维修费用而苦恼不已。吕先生家位于某老小区住宅楼的顶层,今年以来只要下雨,屋顶便会漏水,严重影响吕先生一家的生活。不得已,吕先生找了专业维修人员对楼顶漏水部分进行了修缮,一共花费了1.8万余元。吕先生认为住宅楼楼顶属于住宅共用部分,故其支付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所有业主均摊。吕先生便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该楼所有业主均摊屋顶的维修费用,但十七家业主都拒绝承担维修费用。他们都认为屋顶不属于自己,且自己并未使用,维修费用应当由使用屋顶的吕先生自己承担,而不是由所有业主分摊费用。那么,楼顶维修费只能由吕先生自己承担吗?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屋顶是住宅楼的共用部位,本案所涉楼顶覆盖着全楼,并非吕先生的专有部分,而且住宅楼共有部分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即使楼下的业主很少涉足,但它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全楼业主对楼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楼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修缮使其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理由加以推托。基于全楼业主对于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以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业主均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