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结束后,上班族需要调整心态开始投入到忙碌的工作中。王某在上班第一天整理上一年工作记录表时,记起上一年由于公司业务量剧增导致自己还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遂向上级领导申请将该3天年休假安排到今年的清明节使用。上级领导在接到申请后便拒绝了王某,理由是年休假不能跨年度安排。
那么上一年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在今年是否就被“清零”了?可否跨年进行补休?对于未休的年休假是否需工资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职工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年休假可以集中或者分段安排,只有单位因生产经营、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并且需要职工本人同意。 由此可见,年休假并非是一定要在本年度休完,对于职工上一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该安排职工在今年进行补休,上一年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在今年不会被“清零”。
此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假,也可以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随意将带薪年休假清零,应当安排职工跨年休假或者进行3倍工资补偿。
综上所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繁忙、紧缺人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在本年度无法休年假,单位应当征得职工同意,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假。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不能领取3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