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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遭欺诈,为何不能“退一赔三”
 
2017-03-21 09:00:42   杭州网

主持 郑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王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在他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系拼装车,并且存在套牌现象,不能办理过户。而选购车辆时,该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承诺该车属于正规厂家生产,来源合法,不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的问题,王某才购买该车辆。王某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存在欺诈,应当给自己退货,并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赔偿自己三倍购车款。该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为王某办理退货,但是拒绝了王某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要求。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其销售的二手车存在拼装、套牌等问题的情况下,告知王某该车属于正规厂家生产,不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的问题,致使王某购车后无法过户,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该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王某三倍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保护的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消费者,故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主体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消费者。本案中,王某购买货车的目的是从事货物运输即营运牟利,属于生产消费而非生活消费,故王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王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应当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消费者与商家间的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有权要求退车,该汽车销售公司还应当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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