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2016年6月8日,孙某跟随公司货车到外地运送货物,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孙某头部受伤,肋骨骨折。孙某住院治疗期间,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因管理混乱,一直未去为孙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垫付任何工伤费用。直到2017年1月,孙某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公司怠于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孙某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前三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孙某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咨询过律师后,孙某于2017年1月16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虽然孙某所在公司已经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但该公司未在孙某受到工伤伤害之后及时为孙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孙某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16年7月8日至孙某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孙某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由该公司负担。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孙某受伤后第一个月,以及申请工伤认定后的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遵循以下几点:1、申请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当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受理部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属地原则。3、申报时间: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