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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80余万元的假冒牛肉产品被查 觅食网900多家无证家厨下线并停业
 
2017-06-20 08:58:09   杭州网

杭州市场监管局交出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成绩单

你有想过,有一天从大型超市买回家的牛肉居然是猪肉做的吗?或者你在经销商处买的高档白酒居然是假冒的?或是你在订餐网站上叫的外卖来自无证家厨?

昨天,杭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今年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的进展情况:截至5月底,全市共计出动执法人员75224人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647件,其中生产领域79件、流通领域376件、餐饮服务领域192件,罚没款1747.73万元,破获刑事案件10起,打击犯罪嫌疑人91人。

案例一 180余万元假冒牛肉产品流入市场

今年1月1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成立1·13专案组,联合公安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10余人次,共同捣毁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73号西楼1026室的杭州巨德食品有限公司营运窝点,并检查涉案大型超市17家,查明以猪肉冒充的牛肉产品1.6万公斤,案值180余万元。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时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刑事追诉标准。

2017年2月16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已对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该案被列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督办案件。

案例二 8500余瓶假冒名牌白酒被查

今年4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对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窝点及售假经营户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公安部门出动警力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期间捣毁南京、上海等4处假冒高档白酒生产窝点、2处假冒商标标识等材料印刷窝点,查封杭州24家售假门店,在生产窝点和售假门店现场查扣8500余瓶假冒名牌白酒及大量空瓶、商标标识等,公安部门已对5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处置中,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及责任人,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系列案获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批示肯定。

案例三 900多家“私家厨房”被查

今年上半年,根据线索,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799号的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明: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觅食网”,从社会上招募家厨,以家庭厨房为加工制作场地制作食品,利用公司的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订餐服务。“觅食网”共有杭州家厨309家,上海家厨320家,深圳家厨290家,均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对入网的家厨审查食品经营资质,允许家厨在无证的情况下销售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5月31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5000元,责令所有无证家厨下线并停业。

案例四 食之秘餐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今年2月20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38号B166号检查发现,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店用超过保质期的优酪乳作为原料制作水果酸奶奶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店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五 杭州大庙饮用水有限公司

生产假冒名牌桶装饮用水

前不久,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575号的杭州大庙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生产假冒名牌桶装饮用水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对涉案物品和场所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派员连夜赶往现场,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协助督导。

6月初,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公安部门已对涉案人员采取刑拘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六 2014年的冷冻鸡爪还在用

今年1月13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的建德市天泽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冰库内发现30箱规格为20公斤/箱的冷冻鸡爪。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截至2016年5月已全部超过保质期。在该公司成品车间,执法人员共查获使用该批过期原料生产的成品卤鸡爪共计101公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冷冻鸡爪600公斤,没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卤鸡爪成品101公斤,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王敏 姜晓霞 记者 汪佳婧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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