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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月套餐50年不变 吉祥号用户的新烦恼
 
2017-06-27 13:40:04   杭州网

谢正军/图

近日,本报黑龙江记者站接到几位中国移动吉祥号手机用户的投诉,有的称办卡套餐到期后要求更换套餐,却被告知办卡合同已约定“50年资费不变”,有的称正常使用的手机卡办理过户遭遇拒绝,理由是办卡合同中已约定50年内不得过户。而当上述用户向当地中国移动索看原始合同,均遭到拒绝。一位用户质疑:“移动公司为什么这样对待消费者,就因为我们的手机卡是吉祥号吗?”

不让换套餐

哈尔滨消费者田先生介绍说,5年前,他在当地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尾号为9999的手机卡,当时营业员告诉他,该卡需预存2万元话费,办理每月话费600元的资费套餐,两年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费。

然而,套餐使用完后,中国移动没有通知他是否变更套餐,而是一直沿用原来的资费标准。当他找到移动公司要求更改资费套餐时却被告知,他的手机号是吉祥号,每月600元的资费标准是终身的,不能更改,并说办卡合同上有这一条款,田先生自己当时已签字同意。“不是说套餐到期后可以更改,怎么变成终身的了?”田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只记得合同是打印出来的格式合同,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字,当时确实没有仔细看,工作人员让在哪签字就在哪签了字。

“当时只注意听工作人员介绍的办卡条件和资费标准,并没关注合同内容是什么,如果说每月600元的资费标准必须终身使用,我不可能办理。”田先生向记者算了笔账,每月600元话费,一年就得7200元,10年7.2万元,50年的话就是36万元。

田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时间太久,他已经找不到当年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办卡合同。令他不解的是,当他到哈尔滨移动公司要求查看原始合同,对方却称由于涉及吉祥号,无法提供原始合同。

“我就是想看看合同内容是怎么写的,为什么不提供呢?难道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吗?”田先生对中国移动的做法表示十分不解。

哈尔滨消费者侯女士也遇到田先生同样的问题。她的手机卡尾号是4个6,办卡时,移动公司营业员说600元资费套餐时效是两年半,到期后可以变更。没想到到期后,移动公司却拿出所谓的“合同签了50年”来说事。“找移动公司查看原始合同,他们又不提供,想换资费套餐又办不了。现在打电话都是单项收费,又有了微信等新的通讯工具,每月600元的资费最多花一二百元钱,剩余的都要被移动公司扣走,而且这一扣就得50年,这也太霸道了。”侯女士说。

不允许过户

消费者栾先生的情况有些特别。7年前,他委托亲属在绥化市买了一张尾号为3个6的移动手机卡,每月120元的最低资费标准。由于当时他在外省出差,卡主姓名登记的是亲属的名字。“这些年来,一直是我在使用这张手机卡,不久前我打算把这张手机卡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了移动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办卡合同上已约定50年内不能变更过户。”

栾先生说,用户与移动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并按时支付话费,就应取得了手机卡的使用权,自然也有权转让给他人,移动公司的规定太不合理,也于法无据。

日前,针对上述投诉,中国移动黑龙江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女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些吉祥号用户当时签的办卡合同中都约定了50年使用原始资费标准且不能变更过户。记者问为何不让消费者查看当年所签的合同,对方称:我们保存的是原件,不能提供。

涉嫌霸王条款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常玉凤律师分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上述消费者侯女士和田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原始合同中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约定,移动公司也涉嫌未充分提醒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常玉凤还指出,移动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常玉凤分析认为,根据上述移动公司的做法来看,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原始合同上并没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条款;二是有约定但当时未充分提醒消费者注意,所以也不愿出示。

如果合同上没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条款,那移动公司强行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月消费600元的行为就属于强制消费;如果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条款,因为该约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且没有充分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也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针对栾先生所反映的移动公司关于吉祥号手机卡“50年内不能过户”的规定,常玉凤表示也属于霸王条款。她分析指出,手机号的权利人带身份证和受让人一同去营业厅就可以办理更名过户,这是电信运营行业的惯例,也是用户享有的权利。即便原始合同中有类似条款,也应属于无效条款。

●相关链接

工信部今年曾回函本报

电信运营商须保障“吉祥号”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今年2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吉祥号滥设“底线消费”该管管了》,报道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均存在把手机号码划分成“普通号码”和“吉祥号码”,并设底线消费的现象。

3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致函《中国消费者报》,对此进行回应。工信部表示,坚决反对企业收取选号费,对于违规收取选号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对于《中国消费者报》提出的,3家电信运营商将手机号码分为 “普通号”“吉祥号”的行为是否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疑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应称,目前,我国电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此给予明确界定。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将号码分为“普通号”“吉祥号”“靓号”,并设定最低消费金额,实质是变相收取选号费的做法,工信部回应称,鼓励电信企业针对不同消费群体,设计更加合理的业务组合方案供用户选择,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经营、服务和收费模式。同时,高度重视用户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电信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相关权益。(刘传江整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 刘传江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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