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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条例》11月实施 微信拼团游将有"紧箍咒"
 
2017-08-25 16:01:16   杭州网

 

谢正军/图

户外爱好者田某通过驴友微信群报名拼团漂流,意外受伤索赔遭拒;法院不久前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的,游客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目前此类纠纷并不鲜见,一些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空间发起“拼团游”。这些低成本的推广渠道虽然受到了一些人的欢迎,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方往往会因责任分担问题引发纠纷。日前,《广东省旅游条例》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微信等社交平台从事组团活动”的规定引发热议。

拼团游受伤索赔遭拒

通过微信群参加拼团旅游,遭遇安全事故造成身体损伤却得不到赔偿,户外旅游爱好者田某感到很郁闷。他起诉微信群拼团游的组织者索赔,最终败诉。

这场官司源于去年夏天,田某和朋友加入开心驴友自助游微信群,前往内蒙古大青沟漂流,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他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起诉到法院。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田某受伤系因其坐姿错误而造成,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近几年来,通过微信、qq群等社交平台组织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爆,不仅价格便宜,还形式多样,吸引了不少人参加。

记者搜索微信朋友圈,看到不少拼团游的信息,里面都介绍了详细的行程、路线等。如一则“张家界拼团游”的宣传帖子中宣称,具体行程为4天,“旅行更顺畅,无购物,更自由,会给拼团的人提供一个自由、省时、省事,省钱的愉快旅程。”

通过这样的渠道拼起来的旅游团,严格来说,和传统意义上的拼团游不一样。中青旅遨游网首席品牌官徐晓磊认为,虽说都是“拼团”,但因发起人主体不同,其性质和法律责任也不同。传统的拼团游是指不同的旅行社各自招募一部分人,在机场或目的地拼为一个团。这种旅行社之间的拼团是合法的,有合同保障。而上述案例中的游客参加的拼团没有接待主体,发起人不具备旅游组织接待资质,仅仅是自然人。因此通过微信组团游,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得到赔偿。

群公告多有免责声明

据业内人士介绍,通过qq、微信群和论坛等渠道揽客的“拼团游”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纯玩“拼团游”。此类活动费用均是aa制,活动也是非营利性的,旅途上也无任何强制消费,大家一起外出游玩。另一种是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一小部分个人或组织把微信群或朋友圈当成了牟利的平台。

记者进入一微信组团游的群,群公告对相关事项事有如下约定:“费用aa制,风险自担,活动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担,本群及人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恢月认为,通过社交媒体群拼起来的旅游团,如果真的是自助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旅游活动,并不违法;亲戚、朋友或者熟人组织起来拼团旅游活动,大家aa制完全没有问题。

曾经通过微信群参加拼团游的张女士表示,通过社交平台参加的拼团游一般不签合同,进群需要得到批准,群公告一般会强调“风险自担”,或者用活动无组织者、无活动负责人、只设联系人和领路人等来免责。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认为,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此类拼团游如果涉及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但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旅行社业务的范畴,但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业务只能游由旅行社开展,而不能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

明确网络旅游经营者资质

微信组团旅游相对旅行社拼团游来说价格相对便宜,形式也灵活多样,但是安全保障是一个大问题。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责任往往会引发争议。

针对此类现象,《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如果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表示,《广东省旅游条例》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社交平台、车友会、驴友会等未取得旅行社资质不得从事旅游业务,这在国内还是首次。“虽然《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设定了资质许可和违法经营的处罚,但实践中由于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边界欠缺清晰,导致监管困难。”

曹毅告诉记者,广东出台的《条例》对全国各地都有借鉴意义,在一定程度上 将规范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无资质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行为,在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 田珍祥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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