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6月起,王某便在某快捷酒店工作,担任客房部经理。2015年因该快捷酒店效益下滑、连续亏损,公司股东决定退出经营,遂将股权悉数转让给新的两名股东,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酒店便以老板已经变更为由,提出公司与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作废,须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王某在收到新的劳动合同文本时发现,其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方面未作变动,但工作时间却延长了,工资待遇不升反而降低,便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要求酒店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酒店方面态度强硬地表示:要么服从,要么走人。用人单位能否以股东变更为由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独立的,两者不能等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原有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在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在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变动,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
王某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