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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王某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已经快十年了,由于其驾驶技术娴熟,工作期间未曾有违章或交通事故,公司便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常理,不出意外王某便可在单位一直工作下去。然而今年的5月初,该公司向王某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先后三次给王某安排出车任务,王某都消极怠工,不服从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表示不服,并向劳动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称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赔偿金。而公司坚称王某拒绝出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司的规定,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解除其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那么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呢?经查明,王某驾驶的是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其三次拒接出车的理由都是公司要求其用这辆小型普通客车运输五六百公斤的五金配件。王某为此还特意向交警咨询,交警队回复用小型普通客车载货绝对违法,因此王某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但公司仍要求其用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载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工作安排,劳动者可以拒绝,更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拒绝出车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公司因此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存在明显瑕疵,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实属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同时需有底线,对于违法的工作要勇于说不,但不排除有些劳动者迫于压力选择忍气吞声。对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及时保留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工作的证据,例如公司以书面形式传达的工作安排,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则需要录音等方式进行留存。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借助政府的力量隐蔽地化解自己的为难;或者求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履行违法工作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