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09年7月入职某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月工资为2.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孙某向公司提交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10万元。该化妆品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及金额均由公司自主决定,考虑到孙某2016年的销售业绩,公司并未向其发放年终奖,而2017年孙某完成了部分指标,公司可酌情发放6000元的年终奖。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以及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年终奖这个法律名词,但并未有明确条文直接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对劳动者为单位工作发放的奖金,从狭义讲是一种奖金,从广义讲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
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需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方式:一类是劳动合同约定,一类是规章制度规定,还有一类是由企业主自主决定的。以上这三种不同的方式,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依次递减,因此大部分用人单位并未正式通过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规则,而是由企业主结合员工的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各员工最终的年终奖发放金额。本案中,孙某与该化妆品公司之间未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故是否向孙某发放年终奖以及相应年终奖的数额均属该化妆品公司自主决定的权限范围,并且孙某未能提供该化妆品公司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证据,因此刘某要求化妆品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年终奖的诉求难以实现。
律师在此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如用人单位对于薪酬待遇和年终奖发放等有口头承诺,应尽可能将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平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和平时的业绩考核情况等。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年终奖属于单位自主权的领地,单位可灵活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但约定不清也会成为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循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定或考评细则。对于年终奖的发放人员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劳动者的可预期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亦要加强沟通,建立异议收集和反馈机制,争取让劳动者明白奖金少在何处,多在何方,使奖金的发放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