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季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由于其业务能力突出,公司于2014年4月与季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开始季某便连续请长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直至2015年7月,季某才销假回公司上班。同事徐某在与季某就餐时偶然了解到,季某请病假实为在一家咨询公司担任网管,其每月除了商贸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另有六千余元收入。 商贸公司获知该信息后便前往该家咨询公司调查情况,发现季某病假期间的确在咨询公司担任网管工作。公司据此以季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季某则认为自己的兼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病假期间从事兼职是否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但是兼职活动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提出异议的,劳动者不得继续从事兼职活动。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季某认为:自己虽然存在兼职行为,但并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既没有证明自己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无法证明曾经向本人提出改正要求。因此,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但本案的关键点不在于季某是否可以从事兼职活动,抑或其兼职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商贸公司之所以解除季某劳动合同,系季某一方面以生病为由请长期病假,另一方面则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赚取双份工资。季某的行为属于欺骗公司的行为,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商贸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对于职工欺诈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