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澳洲奶粉代购的曾女士说,自己是个人代购,没有营业执照。 荷兰奶粉代购店主诺诺表示,自己在荷兰和国内都注册了公司,并向记者出示了营业执照。“按照针对奶粉的这项规定,最坏的可能是,今后店内的部分奶粉卖不了了,但是玩具、护肤品这类不受影响。” 另一家德国奶粉代购店店主有点错愕,“海外当地采购的都是没有中文标示的,咱家宝贝是德国本土超市采购的,商品上的都是德文。很多宝妈买的奶粉都是代购的,应该不会一棍子打死吧?” 英国代购“了由”说,刚看到这个消息,还没有详细了解过。因为从事的是个人代购,关店成本不高。“大不了就不做了。” 对消费者还有几个利好 除了针对微商、代购的内容,《电子商务法》还将原本许多“法外之地”纳入监管,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儿。 比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上卖家的商品有问题,比如奶粉是假的、红酒是假冒的、化妆品是假的等等,那么平台也得承担责任。这样以后在那些大型电商平台买东西,更加放心,更有保障。 严禁“刷好评”“删差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简单来说就是禁止“刷好评”“删差评”,否则最高罚款50万元。 不得无故拒退押金。《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竞价排名的商品应该注明“广告”。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有几个争议尚待明确 关于《电子商务法》,有几个争议点。比如上文中澳洲代购曾女士说的“我作为澳洲居民,《电子商务法》管不到我。” 再比如微商代购,究竟属于帮朋友带东西,还是经营活动,其实存在模糊的界限。 对此,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海外代购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提供服务”“经营”的要件。“重点在于‘经营活动’。并不是说消费者去国外帮朋友带东西就会被认为属于范畴内,而是在于其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在这一点的认定上,可能需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 争议最大的还是《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也认为,《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的解决。 今后微商、代购们做生意的条件 首先, 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 拥有营业执照。 其次,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如果卖的是食品,还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