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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将规范朋友圈海外代购
 
2018-09-21 09:46:09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受到该法规制的不仅仅是天猫、淘宝、京东等大型B2C、C2C平台,已经占据电商市场半壁江山的微商也将被纳入监管范畴。对于以个人从业者为主的微商以及活跃在朋友圈的“海外代购”来说,《电子商务法》将怎样影响他们的经营,消费者又将获得哪些好处,记者采访多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朋友圈代购算不算电商活动

北京的林小姐由于工作性质经常出国,因此多了个副业:海外代购。不过最近她有了一个新的烦恼,因为她听说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微商有一系列规定,比如要求进行工商登记,还要纳税,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我就是做个副业,销售对象也只限于朋友圈里的好友,难道也算微商?”林小姐向记者询问,“如果要像微商一样登记、纳税,实在太麻烦了,还不如不做这代购了。”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詹朝霞认为,微信公众号销售、微信朋友圈销售等行为,应该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信息撮合线下提供服务,如网约车中的司机同样应该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遵守该法中有关经营信息公示、经营许可、纳税、依法经营等一系列规定。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做海外代购,同样满足《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等要件,且不属于豁免例外的范围,因此也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商活动。

个人代购要不要营业执照

既然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属于《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该法律,那让林小姐忧心的还有一个问题:她是否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俗话说的办理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而《《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重点在于“经营活动”,只有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才算“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将专业从事海外代购的行为与非经营性的、受亲友委托代购商品的行为进行了区别。“并不是说消费者去国外帮朋友带点东西回来都要办理营业执照,关键在于代购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是‘经营活动’,这可能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认定,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董毅智指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詹朝霞也认为,《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范围“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但是“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没有清晰界定,给自然人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留下了空间,以后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代购海外食品受不受法律规制

林小姐还有一个疑惑:在她代购的海外商品中,有奶粉、零食、蜂蜜等食品。而她听说,《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海外食品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可能卖不了这些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款其实针对的是电商平台。”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认为,直邮模式或保税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方需要严格审核海外商家的经营资质及品牌资质,在无法提供海外商家资质,不能提供商家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电子商务平台方也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了海外商家的真实信息,平台方并不能够以商家在境外无法核实披露等不合理理由主张免责。

虽然林小姐作为从事海外代购活动的个人并不属于“电商平台”,不过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认为,开展海外代购仍然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认为,海外代购食品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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