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 居民家中出现暖气不热问题时,个人测温记录是否有法律效力?日前,辽宁大连沙河口区一名64岁的消费者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2017年供暖期,王先生家暖气一直不热,要求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供暖集团)派人上门测温,大连供暖集团始终没有回音。无奈,王先生拿着自己的测温记录将大连供暖集团告上法院,要求退还供热费。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供暖集团返还王先生采暖费587.99元。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家2017年一共交了1175.98元取暖费,但是去年整个供暖期,自家室温始终在12至16度,没有达到18度的供暖室温标准。王先生曾数次找到负责该小区供暖的大连供暖集团春柳供热站,要求上门测温。但是供热站一直没有派人前来。王先生向市区两级供热办投诉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自行测量温度。今年7月,王先生持自己的测温记录将大连供暖集团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0%的取暖费587.99元。 对此,大连供暖集团表示,测温按照规定有明确的时间及房间的具体位置,以及温度计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王先生自己测量的温度,这几个要素现在无法确认,所以对测温的结果不能确认。此外,大连供暖集团在2015年已经为王先生家加装了两片暖气片后温度仍然不达标,且该小区并无其他供热不足的投诉,所以推测王先生家房屋温度不达标是和其家中房屋本身的问题有关,或者是由于其自己开窗或者其他的生活习惯导致的,不是大连供暖集团的责任。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费用。本案中,王先生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要求供热单位测温是其法定权利。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大连供暖集团作为热力提供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即本案中测温和查明温度不达标原因的责任在被告供暖公司。现因被告未予测温的行为导致原告主张的供热温度未达标一事是否存在不能查明,也不能确定供暖不达标是否是被告的责任导致。法院认为,因被告未测温导致的事实不能查明、责任区分不能,被告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退费义务。 近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大连供暖集团返还王先生采暖费587.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