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董雅婷)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该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提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及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共计5类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