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特别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然,合同领域推崇的是自愿、平等的契约精神,实践之中,合同的签订者可对合同的效力及具体条款附加条件,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 不过,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情况变化,部分当事人甚至会为了自身利益去不正当地阻却或促成当初约定条件的成就,以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 2017年8月,祁某与赵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祁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当日,赵某支付200万元转让款;甲公司所用的某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程序中标后一个月内,赵某支付余下400万元转让款。赵某支付完首笔款之后,双方便办理了甲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2017年10月份,当地政府下发了同意出让案涉合同中约定土地的抄告单,后续土地挂牌事宜需要甲公司自行办理。但赵某却迟迟不去办理土地挂牌事宜,也未支付余下的400万元股权转让款,祁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与赵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所负义务。祁某依约配合赵某完成了涉案股权的变更登记,但赵某却未依约支付尾款。虽然赵某抗辩合同中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已经具备“招拍挂”的条件,赵某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材料,怠于履行“招拍挂”的义务,视为对付款条件的阻却,应当依法认定为条件已经成就。最后,法院判决赵某向祁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赔偿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此外,“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说,虽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但这里的“条件”应当是自然发生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却或促成条件成就,就有违订立合同时的初衷,应当恢复至原来的状态,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