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邮购家具不如意,要求换货微信被拉黑 消费者陈先生2017年12月通过微信在杭州一家具店邮购一台梳妆台,约定颜色为琥珀色,并再三强调发货前要拍照确认之后再发货。2018年1中旬询问的时候,经营者回复还未做好,但意外的是第二天消费者就收到了梳妆台,但是没有按照消费者要求颜色的货品发货,致使收到货后,颜色与约定不相符,收到梳妆台的颜色是沙比利色,联系经营者,要求给予处理,经营者以和油漆工商谈为幌子,迟迟不答复,最后竟把消费者的电话拉黑。消费者又通过微信向经营者提出补偿,但经营者置之不理。消费者无奈投诉到市消协,经过市消协多次沟通并请杭州市消协协助,经营者给予了1000元赔偿。 【消费提醒】 一是要选择正规信誉好的网站进行购物,不要自行随意用微信或点开没有经过验证的网站链接并购物;二是购买大件家具尽量选择在本地正规实体店购买,不要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三是注意网购支付方式,尽量选择有一定规模并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站商铺进行购物,不要直接将购物款通过转账或其它方式支付给销售商;四是在实体店购买家具特别是大件家具,要慎交定金,无论是订金或定金,要回所交金额都比较困难,因此,购买昂贵家具要多留证据。 案例七: 贷款容易退款难,网贷分期把人骗 消费者马女士2018年4月份在网上看到学习提升学历的机构,经过联系由于费用过高,一次无法全部付清,该机构刘老师说可以先付800元,其余的分期付给机构就可以了。于是通过微信给刘老师付款800元,随后根据刘老师提供的地址,上门咨询办手续,刘老师热情地用马女士手机办理了相关手续。回到家后,马女士才发现分期付款应该是和该机构签订合同,不应该有第三方平台,这时才发现并不是分期给该机构付款,而是该机构给马女士在第三方平台申请了学习贷款,马女士每月要给该平台还款。马女士害怕影响以后的信贷征信,于是当天通过微信联系该机构要解除合同。但该机构却迟迟不予办理退款,后经消协调解,该机构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任何消费中都要提高警惕,在具体消费场景中保持清醒头脑,需要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时应谨慎,与商家签合同不要盲目签字,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做出判断后再决定是否签字认可,如果需要办理分期付款,要考虑清楚自身还款能力,防止没及时还款给自己征信带来污点,及时查询自己的信贷记录,谨防预付式消费“套路贷”。 案例八: 旅游公司擅自取消行程,消费者无奈贪上烦心事 消费者张女士与家人准备出国游。于是找到旅游公司咨询,递交材料并交纳2人费用2.5万余元,由于年龄大,需要提交体检报告,当时旅游公司的人说:体检没问题,并保证一定能出行。几天后去体检,由于紧张,张女士的血压升得很高,将近200,于是张女士赶紧告知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第二天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去不了,要求抓紧取消行程,并要承担每人7000余元机票费用,如果不及时取消,还要承担更多费用,张女士感到疑惑,本人签证和出国手续都没有办理,怎么就出机票了,为了减少损失,张女士决定自己不去了,别外一人按照行程前往,但工作人员在没有与张女士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取消了2人行程。多次和公司联系,公司说要扣除12000余元剩余的费用,剩余的退还。张女士不认可,于是投诉到消协,经过调解,商家同意扣除消费者2千余元,将剩余的2.3万余元退回。 【消费提醒】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旅游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旅游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旅游公司;要仔细了解产品情况,特别是有病不能前往条件,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公司口头承诺就写在合同里。 案例九: 快递货物丢失消费者讨公道,快递公司推诿扯皮一年多 消费者王先生在2018年1月份通过物流公司向上海、黑龙江2地的邮寄30余罐商品,几天后上海收货时发现少了10罐,黑龙江寄的有几罐出现了损坏,王先生多次与物流公司联系,三地都推诿,王先生没有得到答复。于是张先生向消协投诉,经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协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该案已起诉至法院。 【消费提醒】 快递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应按照《消法》第四十八条第八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应选择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有固定办公场所快递托运公司,最好能到快递公司营业点投递商品,检查上门接货业务员的有效证件,并索要服务凭证,防止上当受骗;在邮寄贵重物品时,要办理保价业务。在邮寄易碎物品时,最好选购快递公司的专用包装箱,由收件员亲自包装,减少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十: 交完定金发生合同争议,卖方以合同履行迟延为由解除合同,消费者告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7年6月11日,消费者田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田先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张先生交付了10万元定金,张先生于9月26日办理完产权证,通知田先生办理房屋贷款和网签手续。《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第三条第1款:“甲、乙双方所有证件准备齐全,经双方确认后30天内共同向服务交易部门及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转让过户及贷款手续。”因田先生未能及时迁移户籍,导致办理房屋贷款和网签手续延至2018年12月,在办理房屋贷款和网签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又为房款按75万元还是按73万元支付,退定金是按10万还是按8万发生分歧,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田先生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最终胜诉。 【消费提醒】 消费提醒:根据本案事实,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办理户籍迁移迟延,导致不能按时办理房屋贷款和网签手续,卖方首先不能马上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目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