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定情形除外)。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过,实践之中,劳动者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被用人单位派往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工作(一般都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能否连续计算? 2014年,戴某入职杭州某投资公司,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该投资公司的老板又出资设立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在戴某的第一份合同到期之时将其委派到互联网公司工作,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受行业政策影响,戴某任职的互联网公司遭受重创,遂与戴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其在互联网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戴某认为,虽然其在互联网公司只工作了1年多,但该互联网公司与之前的投资公司属于同一个老板,工作调整属于服从公司安排,因此,工作年限应当从2014年起算。协商无果后,戴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异议,案件的焦点在于戴某的工作年限。结合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往来及办公场所等因素可以认定该投资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系关联企业,且工作调整并非出于戴某的意愿。因此,该互联网公司在向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依据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14年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原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原单位开始起算。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利用不同主体与劳动者陆续签订多份合同,想以此来规避法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这种行为显然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专项规定,以防范类似现象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