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工伤待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而给予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它的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员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一般情况下员工都应享有,但是如果员工冒用他人名义入职,是否也能享受工伤待遇呢?本律师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11年3月,杨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了杭州某建设集团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期间,杨某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于是借用了朋友赵某的身份证使用,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根据杨某提供的身份证办理了社保手续。2012年4月,杨某因公出差,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住院期间,杨某的病历、工伤认定申请及认定结论使用的都是赵某的名字。同年6月,杨某出院,便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因为公司是以赵某的名义办理的社保手续,因此杨某未能获得工伤待遇。 杨某认为,自己冒用赵某的身份办理入职手续固然有错,但自己确确实实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勤勤恳恳工作,付出了不少劳动,应当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于是,与公司协商不果后,杨某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审理认为,虽然社保是根据赵某的身份证办理,但实际付出劳动的却是杨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据此,裁决由公司支付杨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8万余元。 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杨某无法享受是因为他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与公司无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认为,虽然杨某以赵某的身份入职,但参加工作,付出劳动的是杨某,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某仍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杨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毫无疑问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上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对员工的情况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在未尽审查核实义务的情况下,其对工伤保险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该公司也应当因审查不严而承担一部分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4万余元的工伤待遇。 本律师认为,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固然存在不诚信的地方,但因此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是过于严重的惩罚,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基本情况负有审查的义务,那么没有审查员工与其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单位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双方都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一方来承担全部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