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经济往来中,为保障自身债权得到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质押等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物据为己有?尤其是在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2013年初,因资金周转困难,张某经人介绍向周某借了3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一年之后归还。为保证张某能够依约履行债务,周某要求其提供担保,张某遂将自己收藏的一批艺术品交给周某做质押。双方还约定,如张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质押的艺术品便归周某所有。后周某因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借款,但周某也从未向张某进行过追讨。直到2018年,因行情上涨,张某打算向周某讨要质押的艺术品,因协商未果,张某便起诉至法院。 周某抗辩称,因张某未能偿还债务,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将艺术品占为己有。张某则称,因周某既未向其追讨借款,也未及时申请处理质押的艺术品,周某享有的30万元债权及质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院保护;至于双方关于艺术品归周某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某的观点,判决周某向其返还质押的艺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由此可知,对于债务人来讲,虽然其财产已经被债权人质押,但仍可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维权:(一)如果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则可直接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或向法院起诉;(二)如果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但债权及质权仍在诉讼时效期内,既可与债权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抵债,也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三)如果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但债权及质权已过诉讼时效期,亦可直接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因此,虽然质押品被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也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仍应及时地行使债权或质押权,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债务人来讲,虽然财产已经交给他人质押,但所有权人仍为自己,应及时要求债权人返还或依法处置质押财产,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