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报
记者日前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针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