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工作中不慎落入搅拌机,致左小腿被绞伤,遂赴T医院寻求治疗。面对甲的病情,T医院有两种治疗方案:一是截肢,以彻底避免术后感染,但这会造成甲终身残疾。二是清洗伤口并固定患处,以保全甲的左腿,但这不能彻底避免术后感染,甲也可能有其他并发症。T医院将治疗方案告知甲及其近亲属后,近亲属书面同意选择方案二。术中,医生用尽8瓶消毒药水仍然无法洗净伤口。后甲伤口感染,引发骨髓炎、骨头坏死,最终导致甲的左腿比右腿短5cm。甲怒将T医院告上法庭,认为T医院在手术中有能力避免术后感染,却不尽力救治自己,让自己陷入终生残疾的悲惨中。 本案是医患纠纷的典型形态之一,表现为双方对医务人员在手术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有争议。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主张T医院没有尽力救治,使得自己余生都要面临双腿不对称的身体缺陷。从手术结果来看,医务人员的救治行为在先,甲双腿不对称的结果在后,二者之间看似有所关联,T医院的责任看似不可推卸。但甲忽略了一项重要的事实:医务人员向甲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在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在先,做手术在后。根据上述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医务人员未能说明病情或者未能取得关于手术的书面同意之时,甲以身体缺陷为由,要求T医院赔偿的主张才是有理有据的。 事实上,从能不能治得好的角度理解医疗过失是有失偏颇的。如果不能治好就会承担侵权责任,试问有哪一家医院会接收患者呢?有哪一位医务人员会着手治疗呢?诊疗行为和最终能不能治好之间显然有时间先后顺序,看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医患关系成立之初,患者和医务人员应该明了:诊疗行为到底是谁选择的?如果是患者选择的,医务人员是否把相关风险说明到位?也就是说,患者应当是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书面选择了继续接受诊疗。此时,患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对抗疾病上,医疗机构和自己是在同一战线上的,从而给予彼此更多的信任,从而理性地看到更多关于自身的事实,比如入院时的病情如何,和医务人员沟通得如何,救治后的医学建议遵守得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