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共14条,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对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慎重解除,鼓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积极协商解决。 Q:受疫情影响变更旅游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谁承担? A:《通知》规定,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Q:疫情期间确实无法出游,能解除合同吗? A:《通知》要求“慎重解除旅游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 Q:旅游时因疫情滞留,额外支出的费用谁来承担? A:《通知》规定,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