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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强迫使用“租金贷”
 
2020-12-21 09:09:33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讯 针对“租金贷”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据介绍,《通知》从机构登记和开业、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收费、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业自律、部门联合监管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在宁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中,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其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屋租赁”,可不再变更。《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主体资格需验信息。相关从业人员承接租赁业务前,应当核对委托人和房屋产权信息。

在落实房源真实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对外出租、受托出租房屋的相关主体,应对其房源信息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房源需验信息,对发布房源的房屋权属进行核验。《通知》还指出,成套出租房中除非亲属关系人员共同居住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不得低于15平方米。要规范使用租赁合同,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规范租赁机构收费,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要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房欣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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