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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坐地起价” 浙江杭州发布提醒告诫书
 
2021-07-27 08:44:1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 为全力保障“抗台”期间各类防汛物资、生活必需品、餐饮酒店等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提醒告诫书,提醒全市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告诫书要求,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定,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坐地起价等行为,推动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宾馆酒店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不得借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肆意抬高住宿价格。

一经发现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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