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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汽车4S店这一价格格式条款涉嫌违法
 
2021-10-25 09:20:36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喜提新车”时,你是否遇到过车辆配置和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吗?4S店是否建议加价升级配置?如果你“照单全收”,那就错了。10月2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时可以拒收。

今年6月上旬,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州一家汽车4S店检查时,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中“特别约定”的格式条款规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按这个条款约定,也就意味着,如果汽车的配置和价格与约定不符,消费者都要“照单全收”。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指出,此属“霸王条款”,消费者不必“照单全收”。汽车购销合同中的厂配和价格(单价)属于合同的标的和价格,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厂配和价格(单价)发生变化,汽车4S店应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在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新车出现配置和价格变化,需要双方协商。消费者可与汽车4S店重新商量汽车配置变化后的汽车售价等问题。

那么上述汽车4S店合同条款是否违法呢?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认为,该格式条款通过直接标明“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的形式,系汽车4S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不公平地排除了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的标的和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求汽车4S店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以及对合同变更行使协商、同意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此外,汽车4S店应当根据预知的厂家产品政策,及时对销售行为进行调整,而不能将自身因为厂家产品换代带来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照单全收”,一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该汽车4S店的上述行为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据了解,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汽车4S店违法行为进行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罚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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