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4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为切实保障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发布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禁止哄抬价格提醒告诫函。 该《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生产成本或者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提醒告诫函中还详述“涨幅认定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该提醒告诫函下发之日起,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发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