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庆旺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调和油贴有两层内容不一致的标签,生产的花椒油并非其标签所宣称的用花椒果提炼而成,生产过程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5347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6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7300罐食用调和油(火锅油碟)没有印制保质期却贴有两层标签,上层标签完全覆盖下层标签,将上层标签撕开后才能看到下层标签。下层标签的主要内容为:重庆某某庭院火锅,净含量:70ml,配料:芝麻油:30%、食用植物油:70%,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上层标签的主要内容为:某某码头火锅府油碟,净含量:61ml,配料:芝麻油:40%、食用植物油60%,保质期:常温下18个月。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1259瓶花椒油的标签上,印有“特麻花椒油是我厂多年来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等内容。 该公司负责人庆某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称,7300罐食用调和油贴有两层标签的原因是该批产品本来计划销售给“重庆某某庭院火锅店”,该火锅店后来停止营业,取消了订单,公司因此将产品转卖给“某某码头火锅府”。为了节省成本,公司直接在原产品标签上加贴新标签,新标签按照“某某码头火锅府”要求,对产品净含量、配料、保质期等内容进行更改。配料中芝麻油和食用植物油的实际占比为3:7,原标签标注的也是3:7,但新标签将这一占比更改为4:6。 该负责人同时承认,1259瓶花椒油是用外购的成品花椒油分装制成的,并非标签上所宣称的“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提炼而成”。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外购成品花椒油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内容详实、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经核算,此次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7673.5元。由于没有完整的进货及销售凭证,无法查实已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具体数量,因此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的食用调和油贴有与实际配料比例不同的两层标签,生产的花椒油未按照标签所宣称内容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另外,该公司无法提供完善、详实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食品销售记录和凭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相应制度,其行为同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即35347元。 2022年3月4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近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