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格式条款在商家促销活动中屡见不鲜,在火热的网络消费中也是层出不穷。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网络霸王条款进行了重点监管。 执法人员发现,温岭一电商经营者在其网店产品详情中,描述了产品货源、尺码、颜色、售后等内容,并在最后一栏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目前已对其立案调查。对此,执法人员表示,不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日常生活中的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发放的各种会员卡、宣传单上关于“最终解释权”的内容随处可见。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温岭市消保委、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违背公平合理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作为优惠活动的提出者,有义务将活动的具体内容解释清楚,比如优惠的范围、时间等,都要事先向消费者表述明白,以免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消费者在消费时,一旦遇到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责任、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理直气壮地对商家说“不”。 |